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30類食品1550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529批次、不合格21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生物毒素超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金華素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金華清歡文化有限公司生產的桂花綠豆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寧波樓茂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寧波市海曙甬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黑麻豆酥糖,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金華百米漁貿易有限公司在淘 寶(網店)銷售的標稱龍游黃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龍游發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臨海市碧水龍潭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寧波杭州灣新區慶福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杭州瀾丫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忠一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核桃仁(奶油味),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余姚市熊興哲吳豆制品攤銷售的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溫嶺市石橋頭農福家庭農場生產的咸菜,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溫嶺市石橋頭農福家庭農場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日勤綜合商店銷售的糖醋大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義烏市下駱宅菜市場吳志宇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義烏市映綿超市銷售的國產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浙江新農都長興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張國新攤位銷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謝物、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余姚市余姚鎮吉女鮮豬牛肉攤銷售的牛肉,克倫特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余姚市興興淡水產批發部銷售的甲魚,呋喃唑酮代謝物、諾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六)浙江新農都長興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張國新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磺胺類(總量)、甲氧芐啶、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七)杭州聯華樂清分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八)杭州市濱江區薛琴水產商行在美 團(網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九)寧波江北磊子生鮮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義烏市逗逗超市銷售的標稱東陽市吳寧東博酒廠生產的高粱原漿(白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余姚家家福零零柒便利店銷售的標稱寧波統 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寧波新美味醬油,全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生物毒素超標
嘉興市南湖區城東蕓婷副食品商店銷售的生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金華、衢州、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金華、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31206.xls
食品抽檢合格?20231206.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